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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三十四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规定、鼓励对生活垃圾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的处理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收集。清运。第三十六条,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泔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禁止餐厅 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将产生的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 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投入,改善生活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设施。采取措施 保障生活垃圾的综合处理和利用 单位和个人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 应当使用外观整洁的运输车辆和符合要求的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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