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创造整洁、文明的市容环境 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 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 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市容环境卫生教育。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第六条,鼓励。支持设计、生产、建设.安装等部门从事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先进技术.推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场化.产业化。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毁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每年九月的最后一周为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活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