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任人是,一 街道。广场、人行过街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 由管理单位负责、三、街巷、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街巷、住宅小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四,机场 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公共绿地 城市道路绿化带,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五.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市场开办人或者经营者负责,六.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 由经营者负责.七 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管理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未确定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 乱搭建,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 完好.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 路牙.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 城市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物 应当保持外立面完好 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 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 窗外吊挂,晾晒物品,鼓励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搭建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证邻居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三条,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 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设施的规格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安全 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 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招牌.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 外形美观整洁、设置保证安全.第二十五条 进入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利用公交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保持广告画面和字迹整洁完好.语言文字规范、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 修复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区内合理划分可以设摊经营和从事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区域,并应当现场明示,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刻画。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公共张贴栏中 禁止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 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 不得收取费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 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 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四、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 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七。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 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第三十二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车辆.运输人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 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