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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 六.在林区 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 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 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 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 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 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四,五。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 有本条第 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 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公安消防监督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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