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 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 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 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 五,六.项行为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 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 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四,五 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 有本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 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