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 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 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 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 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 公共场所、大型仓库 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四、五,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有本条第 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 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五十四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 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