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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 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 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 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 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 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 有本条第 三,四.五,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有本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 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 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 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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