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 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 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 二。项行为的 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 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 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 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 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六.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四,五,项行为的 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有本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 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 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公安消防监督人员 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 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 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