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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 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 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二 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埋压,圈占、改装、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 推卸责任 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 六 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 公共场所 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 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四、五。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有本条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 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 第五十四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五,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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