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拒绝履行消防义务的、二 损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的.三,谎报火警或者发现火灾隐瞒不报的.四。值班。警卫,夜勤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的,五,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以及从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员、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六、在林区。牧区防火期内违反防火管理规定的、有本条第。二。项行为的,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外、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 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单位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消防职责、造成火灾隐患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遵守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三.应当进行消防培训而未经培训或者经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间距 埋压,圈占 改装 挪用公共消防设施的 五。妨碍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六,拒不执行火场总指挥调用的,七.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对有本条各项规定的行为。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拒不改正的 加重处罚。有违反本条第。五.六 项行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图纸中防火设计的、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四.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五.公共场所,大型仓库,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六.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七。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的,有本条第,三 四、五 项行为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可责令停产停业.有本条第 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举办,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建筑防火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指出不改而强行施工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概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在限定期间内拒不整改而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除按照本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外 并按照火灾损失的百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进行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支付,第五十四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 法规,认真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 滥用消防监督职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发现火灾隐患而不加制止造成火灾事故的,三.索贿.受贿 包庇火灾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在消防监督中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