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四 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 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 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建 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 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大型会堂 影剧院 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装修材料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重点防火单位 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 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 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 设备的设计,安装 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 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 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 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 补助,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