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五。发生火灾后 要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 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大型会堂、影剧院 俱乐部 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 违章增设座位、四 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地下商店 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 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 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 发现火灾 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的设计。安装 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 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 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 第四十三条 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 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 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 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