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 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 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四,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 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 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建 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 切断通讯线路时 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大型会堂 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 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 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 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 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 防雷 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 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 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 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 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四 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 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 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 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