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 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 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 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 明确消防职责。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 法规,制定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 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 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 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 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 燃气的主管单位 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大型会堂 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 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并必须做到、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医院,商场 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 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防火单位 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 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 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 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电气线路 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 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 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二 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 电讯 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 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