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 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 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 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 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四,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五、发生火灾后 要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 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大型会堂.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 装修材料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三 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宾馆,饭店,医院,商场 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在设有车间 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 防火 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 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 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 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 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 站 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