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火灾的预防与扑救第二十八条,各地区 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须规定防火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管理内容。根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第三十条.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者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安全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 第三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制度。二 定期进行防火安全自查 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四、开展消防宣传,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五、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报警,并积极采取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后保护好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城建 电力。邮电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停电、停水 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 经常检查,确保安全、第三十三条,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大型会堂,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 夜总会等公共场所 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必须做到、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安全.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 违章增设座位 四 制定应急疏散方案、五。安全出口要设置明显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第三十五条 宾馆 饭店,医院,商场.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办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和自救设施、第三十六条.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安全制度 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第三十八条.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 防静电 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设施,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现火灾.都要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消防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电气线路 设备的设计,安装 维修和改造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的责任,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时,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安消防队、站,接到报警后 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各类消防队、失火单位。相邻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必须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接受火场总指挥员的灭火指令。第四十三条。火灾的扑救 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紧急情况下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采取下列紧急处置措施.一 拆除使火灾蔓延或者阻碍灭火的建筑物等 二,调集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人员和物资。三、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四。为灭火救灾所采取的其他紧急处置措施.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谎报火警、假报火灾损失或者发生火灾隐瞒不报 第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灭火剂等以及有关单位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起火责任单位负责补偿.扑救居民火灾所消耗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消耗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站。以外的人员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由造成火灾事故单位负担其医疗,补助、抚恤的费用,起火责任单位不明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