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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第九条、下列地区和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一,工商业发达的集镇。二,火灾危险性大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三 大型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邻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兼 职防火员.协助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统一组织扑灭火灾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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