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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第九条。下列地区和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工商业发达的集镇 二,火灾危险性大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三、大型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邻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助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苏木乡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协助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统一组织扑灭火灾时.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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