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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防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组织消防宣传活动和安全检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增加对消防的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队。站 的装备和消防设施.第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将消防队,站 的设置,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的消防预留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市建设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 其中开发区。保税仓库。工业区 科技园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及大型集贸市场的公共消防设施由负责开发建设的单位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邮电部门应当加强消防通讯设施建设 保障火警电话畅通。在接到火灾报警后。要优先传递、不得延误。第二十一条,教育.劳动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第二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把消防宣传列入工作计划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防火安全意识.第二十三条,各类物资 集贸市场和货栈,商场。应当由开办的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由产权人 市场开办者或者物业管理机构,组织使用人建立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时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并在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向投保人提出整改火灾隐患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把防火安全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必要时组织本区域内的防火联合检查。居民委员会.嘎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把防火安全列入居民公约和嘎查,村、民公约的内容,对居民.农牧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家庭防火 对居民住宅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预防火灾事故,第二十七条,治保会 治安联防队。民兵等组织应当把防火灭火列入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参加消防群防群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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