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内蒙古自治区草业数据规范 第2部分:饲草基础代码集 DB15/T 1960.2-2020
  •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 DB15/T 1876-2020
  •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DBJ03-52-2013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 通辽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第4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DB15/T 500.4-2020
  • 包头市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1502/T 005-2020
  •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指标 DB15/T 1445-2020
  • 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改造技术规程 DB15/T 1894-2020
  • 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章 消防监督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 销售,使用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七.对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和销售实施监督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和鉴定火灾原因。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处罚 九,组织推动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十,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 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必须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的五日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的建筑物 消防部门要监督产权单位认真检查,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 第十五条,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机构审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