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 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 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