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 截留 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