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 截留 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