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 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 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