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 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五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七十六条、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 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 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七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