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调查评估,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一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 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三 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 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四,环境污染 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八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 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第二十三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 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应当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二十四条,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