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恢复重建的实施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 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 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第三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 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 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 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教育,科技 文化。卫生 广播影视,体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 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农业、林业,水利 国土资源 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 地质灾害防治 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 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 检验检疫,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 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 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 应当立即实施救援,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 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 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 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 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第四十二条,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 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 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第四十四条。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 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 并治理地质灾害.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 进行相应修订、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 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第四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并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 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第五十一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