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 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第五十四条,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九条、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六十条、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 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 市政公用、教育,卫生 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六十二条,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第六十三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