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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的重建审批,第二十七条,经批准拆除的房屋,如何重建,应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另行申请办理重建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的管理,属于无折旧基金的行政。事业及各种公司等单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工业,交通、商业.农业。国防工业,建工及其他部门中有折旧基金的老企业单位、纳入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单位分别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渠道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建项目的审批 按省政府云政发.1986,16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即 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州计委转报省计委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工,交通项目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轻工及其他行业项目分别报省经委或省计委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重建项目,全民基建及城乡集体由州计委审批 全民技改由州经委审批、属省驻文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重建项目时。应附同级审计部门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审计证明,危房技术鉴定通知书及拆除房屋的批准文件、第三十条,重建项目的计划下达 按原有建筑面积安排的重建项目 投资计划应按拆除重建单独下达.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投资完成情况也单独考核 超过原面积或原设计标准的重建项目,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及投资,应纳入各自的固定资产考核规模安排 原有面积和扩大部分合建的项目、安排投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统计,第三十一条。经鉴定为全危房.并经批准拆除重建的 凭鉴定通知书和批准拆除的文件。计划部门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并给予免征拆除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建单位应按设计.施工、城镇规划管理的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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