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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房屋的重建审批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拆除的房屋,如何重建、应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另行申请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的管理,属于无折旧基金的行政。事业及各种公司等单位 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工业,交通。商业。农业。国防工业。建工及其他部门中有折旧基金的老企业单位,纳入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城镇集体 乡镇集体单位分别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渠道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建项目的审批.按省政府云政发 1986,16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即、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州计委转报省计委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工,交通项目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轻工及其他行业项目分别报省经委或省计委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重建项目,全民基建及城乡集体由州计委审批、全民技改由州经委审批,属省驻文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重建项目时。应附同级审计部门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审计证明,危房技术鉴定通知书及拆除房屋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重建项目的计划下达.按原有建筑面积安排的重建项目 投资计划应按拆除重建单独下达,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投资完成情况也单独考核,超过原面积或原设计标准的重建项目、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及投资,应纳入各自的固定资产考核规模安排.原有面积和扩大部分合建的项目.安排投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统计。第三十一条,经鉴定为全危房 并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凭鉴定通知书和批准拆除的文件.计划部门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并给予免征拆除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建单位应按设计,施工。城镇规划管理的程序办理手续后 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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