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的重建审批,第二十七条、经批准拆除的房屋.如何重建、应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另行申请办理重建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重建项目的管理、属于无折旧基金的行政。事业及各种公司等单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工业 交通,商业,农业 国防工业,建工及其他部门中有折旧基金的老企业单位,纳入更新改造计划管理 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单位分别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渠道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建项目的审批,按省政府云政发,1986,16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即 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州计委转报省计委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工 交通项目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轻工及其他行业项目分别报省经委或省计委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重建项目 全民基建及城乡集体由州计委审批.全民技改由州经委审批、属省驻文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重建项目时、应附同级审计部门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审计证明,危房技术鉴定通知书及拆除房屋的批准文件.第三十条,重建项目的计划下达,按原有建筑面积安排的重建项目,投资计划应按拆除重建单独下达.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投资完成情况也单独考核、超过原面积或原设计标准的重建项目、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及投资。应纳入各自的固定资产考核规模安排,原有面积和扩大部分合建的项目.安排投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统计,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为全危房,并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凭鉴定通知书和批准拆除的文件、计划部门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并给予免征拆除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建单位应按设计,施工、城镇规划管理的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