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的重建审批,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拆除的房屋,如何重建.应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程序,另行申请办理重建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的管理 属于无折旧基金的行政,事业及各种公司等单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工业 交通.商业 农业 国防工业.建工及其他部门中有折旧基金的老企业单位.纳入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城镇集体、乡镇集体单位分别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渠道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建项目的审批,按省政府云政发、1986.163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即。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州计委转报省计委审批。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工.交通项目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轻工及其他行业项目分别报省经委或省计委审批、在此限额以下的重建项目 全民基建及城乡集体由州计委审批、全民技改由州经委审批,属省驻文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上报重建项目时。应附同级审计部门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审计证明.危房技术鉴定通知书及拆除房屋的批准文件。第三十条 重建项目的计划下达 按原有建筑面积安排的重建项目,投资计划应按拆除重建单独下达 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 投资完成情况也单独考核,超过原面积或原设计标准的重建项目。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及投资,应纳入各自的固定资产考核规模安排.原有面积和扩大部分合建的项目 安排投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开统计,第三十一条.经鉴定为全危房。并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凭鉴定通知书和批准拆除的文件,计划部门优先安排投资计划,并给予免征拆除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重建单位应按设计、施工。城镇规划管理的程序办理手续后 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