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J13,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 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 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 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 人,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 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 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 二 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 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 现场查勘、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 观察使用 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 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 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 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 1990 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 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 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 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 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 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 修缮方案,报批手续 图纸 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