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 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人 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 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 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 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州 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 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 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 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 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 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 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 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 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 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修缮方案,报批手续 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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