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 人 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 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 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 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 测试 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 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 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 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 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 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 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 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 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 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 并接受同级财政 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 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 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 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修缮方案、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