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 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 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 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 人 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 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 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 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 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 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 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 钢材 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 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六 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 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修缮方案.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