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 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州 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 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 人.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 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 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 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 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 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 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 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 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 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 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单位或个人报告 二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三,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 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 修缮方案、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