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 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人,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 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 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 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 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第十四条 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 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 应收取鉴定费 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 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 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 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 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 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 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 修缮方案。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 工程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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