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 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人.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 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 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 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 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 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 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 检测验算数据、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 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 整幢房屋危险。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 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 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 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 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修缮方案 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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