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 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 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 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人、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 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 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 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 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 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 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 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 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 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 邀请的个人 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 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 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 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 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 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修缮方案,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