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 第五条.鉴定危险房屋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物的鉴定。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六条,州,县房屋安全鉴定人员 必须经州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上岗证书.方可上岗工作、第七条.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每次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联合鉴定。第八条、房屋所有者或使用单位、人.向当地鉴定办提出申请时.必须持有 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属于租借,代管的房屋,申请人应持有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同时提供鉴定房屋的图纸,资料、鉴定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在两天内到现场查勘。鉴定,第九条.全州房屋安全鉴定、统一使用省.州印发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危险房屋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危险房屋鉴定通知书。并启用全省统一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州鉴定办负责州级,中央,省驻文单位,七层楼以下、一次申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8米以下的各种类别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鉴定办鉴定、二.县级鉴定办负责同级五层楼以下。一次申报1500平方米以下.跨度在12米以下的房屋安全鉴定.超过此标准以上的报州鉴定办鉴定,第十一条 州.县鉴定办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 测试 拍照,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绘制危险部位现状图,检测验算数据 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四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处理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也不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整幢房屋危险.危及周围安全,又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三条 受理涉及纠纷案件的危房。可由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或受理案件的法院向鉴定办申请鉴定.第十四条、若发生强烈地震,严重滑坡、泥石流。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当地鉴定办应积极配合上级进行鉴定。非鉴定办和未聘用,邀请的个人,未经委托无权进行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十五 条房屋安全鉴定.实行技术鉴定人员和鉴定办负责人双重负责制、签发鉴定文书、除参加鉴定的技术人员签字外、还应有鉴定办负责人审查签字、第十六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省标准计量局云标计局发。1990.075号文有关规定,并结合文山实际,每平方米收取鉴定费0,5元,并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州鉴定办委托各县代鉴定的省,州级的房屋,鉴定费由承担委托的鉴定办收取.按年度收费额税后的30 上缴州鉴定办。用于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复审支出,第十七条,州,县鉴定办收取的鉴定费主要用于鉴定人员业务培训、购置测试仪器,设备和档案保管所需资料。表格和其它鉴定工作自身建设、聘用人员的技术咨询等开支、所收取的鉴定费应做到以收抵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 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基钻探和混凝土。钢材。砖石等力学测验工作时 由鉴定办指定的具有此类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不包括在鉴定费中。由申请人向承担钻探或测试的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鉴定办必须建立.健全危房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经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应有下述资料,一,单位或个人报告,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三 分幢危险等级评定表,四,危房鉴定通知书,五.原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六.危房测试图表和危险程度实物照片,七、属修缮使用的危房应有、修缮方案,报批手续,图纸。预。决算.工程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