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和技术鉴定工作。保障城镇人民居住和使用安全 促进公.私房屋的修缮管理,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危险.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具体划分为.全危房,局部危险房、点危房三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州各县城镇 乡镇和厂矿,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包括中央、省,外专州驻文单位的房屋 第四条 全州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鉴定及拆除重建 由州,县建委,建设局,计委,计经委,负责 并在房产监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等级的评定,修缮方案的拟定和房屋拆除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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