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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和技术鉴定工作、保障城镇人民居住和使用安全 促进公.私房屋的修缮管理,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危险,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具体划分为、全危房,局部危险房,点危房三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州各县城镇,乡镇和厂矿、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包括中央、省,外专州驻文单位的房屋、第四条,全州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鉴定及拆除重建,由州、县建委,建设局,计委 计经委.负责 并在房产监管部门设立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办公室 以下简称鉴定办。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等级的评定,修缮方案的拟定和房屋拆除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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