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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和技术鉴定工作,保障城镇人民居住和使用安全 促进公。私房屋的修缮管理、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危险、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具体划分为,全危房.局部危险房 点危房三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州各县城镇。乡镇和厂矿 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包括中央,省.外专州驻文单位的房屋.第四条.全州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鉴定及拆除重建,由州 县建委 建设局。计委,计经委、负责,并在房产监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等级的评定、修缮方案的拟定和房屋拆除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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