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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保障城镇人民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公,私房屋的修缮管理 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 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危险 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具体划分为 全危房。局部危险房。点危房三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州各县城镇。乡镇和厂矿,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 包括中央.省.外专州驻文单位的房屋 第四条,全州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鉴定及拆除重建。由州、县建委.建设局、计委。计经委 负责、并在房产监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等级的评定.修缮方案的拟定和房屋拆除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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