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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和技术鉴定工作。保障城镇人民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公,私房屋的修缮管理.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云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及拆除重建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危险。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具体划分为。全危房.局部危险房,点危房三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州各县城镇。乡镇和厂矿,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包括中央 省 外专州驻文单位的房屋、第四条 全州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安全鉴定及拆除重建.由州,县建委,建设局,计委。计经委,负责。并在房产监管部门设立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等级的评定.修缮方案的拟定和房屋拆除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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