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与拆除第二十条、属于城镇规划,拓宽街道。改造旧城或生产布局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建委审批。属于环保 公安消防要求 需要拆除,搬迁的房屋 由州环保,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定 提出治理和拆除意见.报州建委审批,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应遵照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加固或减负荷及修缮方案。报州县建委 建设局审批 及时排危、经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图纸或加固修缮方案交原鉴定单位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为停止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尽快停止使用。原有住户或存放的设备及物品原则上应尽快搬出.原有住户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条、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及其它需要拆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应按上述规定的批准权限、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房鉴定通知书。不属危房的,持规划部门的审定意见,及时申报办理拆除手续,批准拆除后 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异动变更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核减原有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房屋的拆除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一,拆除非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审批。1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建委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二 拆除生产性危房 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州经委审批,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州建委.州经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委。省经委审批、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三、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拓宽道路。生产布局、环保,公安消防等需要拆除或拆迁的房屋,构筑物,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 由州建委.州计委 州经委审批。一次性拆除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建委和计委 经委提出汇审意见后报省建委.省计委 经委审批、四.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的房屋拆除 不论面积大小统一由州建委报省建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经鉴定后属于观察和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单位,人 应按鉴定办提出的处理意见,加固或修缮治理.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 不准租赁或买卖.第二十六条、全州各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每年雨季,风雪季节或地震.水,火等自然灾害发生前后.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各级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房管 环保 消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辖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措施 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 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