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治理与拆除第二十条,属于城镇规划,拓宽街道 改造旧城或生产布局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建委审批,属于环保、公安消防要求,需要拆除,搬迁的房屋、由州环保.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定,提出治理和拆除意见,报州建委审批.第二十一条.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 个人 应遵照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拟定加固或减负荷及修缮方案 报州县建委,建设局审批,及时排危、经验收合格后,应将竣工图纸或加固修缮方案交原鉴定单位归档保存,第二十二条。鉴定为停止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 应尽快停止使用、原有住户或存放的设备及物品原则上应尽快搬出.原有住户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妥善安置.第二十三条,鉴定为整体拆除的危房及其它需要拆除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个人 应按上述规定的批准权限,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危房鉴定通知书。不属危房的。持规划部门的审定意见,及时申报办理拆除手续,批准拆除后。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异动变更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核减原有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房屋的拆除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制.一、拆除非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审批.1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鉴定办报省建委审批,10000平方米以上,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二。拆除生产性危房。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州建委,州经委审批 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州建委、州经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建委,省经委审批、超过10000平方米的由省建委报省政府审批.三.城市规划,旧城改造,拓宽道路 生产布局,环保、公安消防等需要拆除或拆迁的房屋。构筑物,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次性拆除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州建委.州计委。州经委审批.一次性拆除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州建委和计委 经委提出汇审意见后报省建委 省计委、经委审批 四、州建委.州计委 州经委的房屋拆除。不论面积大小统一由州建委报省建委审批。第二十五条、经鉴定后属于观察和处理使用的危房。房屋所有权或使用单位,人 应按鉴定办提出的处理意见.加固或修缮治理。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不准租赁或买卖,第二十六条.全州各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每年雨季、风雪季节或地震,水 火等自然灾害发生前后、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工作.各级建设 设计 施工,质监.房管.环保、消防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所辖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房屋的住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