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 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六 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的,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及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及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四.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予以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房屋产权登记的 五,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及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5 以上10 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侵占城乡现状或者规划道路红线内用地。禁建区。城市公共绿地 居住小区绿地等各类绿地 以及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二。侵占交通、通信、电力、煤气。自来水和污水等线路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三 侵占消防,救护、地下防空等紧急通道的.四.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环卫等通道 出入口。影响通行的.五,位于水库,湖泊、河道以及水源保护地范围内和机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等易燃易爆仓库,军事用地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六,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其他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七。侵入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历史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 八 不符合国家和省.州 市。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九、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一。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 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