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直各委,办 厅 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 2005,81号 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 2004、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协调领导机制 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有利于监督权力的行使。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促进城乡规划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置的督察机制 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规划执行力 有利于公众参与、强化城乡规划的公共属性.切实维护、发展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由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督察办,的牌子,具体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的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滇东,滇中,滇南,滇西北和滇西南5个城乡规划督察组,分别负责滇东,曲靖市 昭通市,滇中。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滇南 红河州,文山州 普洱市、西双版纳州.滇西北 大理州,丽江市 迪庆州,怒江州 和滇西南,保山市、临沧市,德宏州 片区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每个督察组由4至5名督察员组成 督察员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和规划技术专家担任。其人选由省规划督察办推荐并初审、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聘任,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一,督察原则 坚持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对各州、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督察 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书面督察意见,二,督察范围、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编制。审批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村.镇 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行为进行督察 对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 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各类城乡规划和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督察 对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进行督察。三。督察方式,参与各地规划委员会有关会议.参与各地城乡规划技术论证和审议.参与各地重要建设项目立项专家论证。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查 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并进行调查。四.督察程序 针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组要及时形成初步意见书面报告省规划督察办,省规划督察办按照程序报批同意后,以省规划督察办名义向被督察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被督察地人民政府对督察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规划督察办说明理由、对经调查确实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督察重点 一是突出重点城市、重点督察昆明市,设市城市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批 执行等情况。二是突出重点内容。突出督察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 村。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情况,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历史文化名城,村。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三是突出典型问题,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重大问题要重点督察,三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督察员依法开展规划督察工作。不得阻碍或刁难督察员依法开展正常的督察工作,监察部门派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机构、要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纳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积极为督察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为积极稳妥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由省规划督察办组织开展规划督察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全面推开、省规划督察办要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举报通信联系方式 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和反映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省规划督察办可以直接督察。二 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