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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大府登。2011,9号.现公布,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 8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 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统筹规划 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以下简称 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责任负责相关工作.大理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 资格审查、分配和管理等工作,各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财政 规划,国土,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产业政策 人口政策以及总体需求状况,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供应。土地供应、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 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的要求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省。州级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专项建设配套资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范围,二,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房地产开发税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五、通过投融资方式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社会资金.六.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八,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把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由企业投资建设。含企业采取建设,运营,转移方式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三、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四.从廉租住房建设计划中适当调剂一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或企业对闲置厂房 仓库等非居住房屋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建的住房,六,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 七 政府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向城中村被拆迁居民统一租赁其自住以外多余的回迁安置房.村集体或单位闲置房屋、八,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九.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二条,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不低于3 的建筑面积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 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 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4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60、予以配建、利用企业自有土地。并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 可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不高于30.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70 予以配建 并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比例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相关国家的规定执行.由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的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申请与分配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 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大理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 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大理市工作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无住房人员.州.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大理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 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三,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四 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五,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六、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七、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八,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 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三,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五,已享受廉租住房 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和调整。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选房配租、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一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 孤寡老人,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一,居住在危房的.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由申请人向户籍,或居住在.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区当场予以登记受理并发放轮候登记号,二.调查核实,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 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无异议的.社区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市 区,住建局.公示有异议的。由社区调查核实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三.审查认定。市。区,住建局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认定.由区住建局审查认定的、须报市住建局复核。四,复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复核,五,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报纸,网站公示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选房.市住建局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各区住建局负责与各自辖区内的申请人签订,选房确认书、七。签约、申请人与市 区 住建局签订,大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八,入住。申请人持市 区。住建局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 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社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市住建局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 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 其他约定。第二十六条.与市 区、住建局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 区,住建局申请续约,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其轮候登记号作废。但可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 未按市,区。住建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四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第二十八条.市。区、住建局应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以及申请轮候信息和选房配租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第三十条.配租后的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建筑面积所得总额缴交租金。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第三十二条。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承租户应及时向供水 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 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下列不符合承租条件情形的,由市、区、住建局依法收回房屋、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拥有其它住房的,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本市的,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情形的、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时或者在轮候期间,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转租,转借 调换 经营 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七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区住建局应将签订的租赁合同.修缮管理等资料进行汇总,定期报市住建局备案、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住建局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市,区,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 保管,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三十八条、市,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与高效,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市 区.住建局申请续约的、需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市、区.住建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区住建局应将核查结果上报市住建局备案 市,区、住建局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市,区,住建局作出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市 区。住建局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房源归属由市 区.住建局或企业负责。第四十一条.市,区,住建局负责对各自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巡视和监督检查,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四 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五,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 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市.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的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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