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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制度。城乡规划成果汇总交接制度、加快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 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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