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 美化市容市貌,营造美丽的春城夜景,塑造昆明新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灯光夜景是指。一 建筑物,构筑物外打灯.轮廓灯。二。建筑物顶端及立面霓虹灯、三 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私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门头灯箱 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四.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五,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照明灯光及夜景景观灯饰,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灯光夜景工作,负责全市灯光夜景工程的规划,监督及检查。根据昆明市灯光夜景工程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灯光夜景工程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园林 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夜景工程工作,第五条.本市灯光夜景的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领导 分级实施 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各单位积极安装灯光夜景设施。加强灯光夜景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不断提高灯光夜景设置效果、使用和管理水平。第六条.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按照经批准方案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安装、第七条。凡本市10层以上,含10层,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必须在顶端设置具有标志性的霓虹灯或经审查登记的广告性霓虹灯.第八条 城镇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亭棚 大中型构筑物.门头的商店招牌。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产权单位负责、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经营者负责 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 由城管、园林等部门或产权、管理单位负责。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安装.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非经营性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 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的安装。由使用者负责、第九条.拟建和在建的大 中型公共建筑,商贸楼的灯光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第十一条 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应当以霓虹灯 灯箱,电脑喷绘外打灯 电子显示屏、电动翻转等新材料,新技术的形式设计安装 第十二条 沿街商业经营性单位的门头招牌,应当以霓虹灯、灯箱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第十三条,凡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四条,道路、桥梁.广场,河道,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灯光夜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逐步改造完善。提高灯光夜景装饰效果。第十五条.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或个人。以下称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并服从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逐步进入灯光控制中心 实行统一开启和关闭、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改变,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时。必须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灯光夜景的开启时间为 冬,春两季不得晚于19时30分.夏,秋两季不得晚于20时,关闭时间为。冬 春两季不得早于22时,夏、秋两季不得早于22时30分 第十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橱窗的装饰性灯光以及人行天桥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东风广场,金马碧鸡广场.近日公园.南屏街周边的标志性建筑 大中型建筑和春城路沿线的灯光夜景必须每日按时开启.二环路以内的其它大中型建筑的灯光夜景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立交桥的桥墩灯光必须每日开启,护栏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河道沿岸桥梁的装饰灯光必须每日按时开启。堤岸两侧的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按时开启 各类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可提前开灯.延迟关灯.第十九条 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外宾需要临时开放灯光夜景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按照要求的时间开启和关闭 第二十条 灯光夜景采取设置专用电表与核定用电基数相结合的方式计量 由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设置专用电表,设置专用电表确有困难的 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确认后.由供电部门核定用电基数,第二十一条 灯光夜景用电按非居民照明用电的优惠电价计价收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确认的商业广告灯光用电除外、费用由灯光夜景的设置单位承担、不得将灯光夜景用电转为其他用途。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灯光夜景的检查和监督.各设置单位对灯光夜景应设专人管理。保持灯光夜景设施的完好。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 要及时修复,确保灯光夜景安全。完好 运行正常.第二十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灯光夜景设施 对损毁灯光夜景设施的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 责令限期安装,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 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灯光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 局部或整体不亮的。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改变 移动,拆除灯光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将灯光夜景用电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 城建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十条。城市灯光夜景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一 不履行灯光夜景管理工作职责的,二,不文明执法和在执法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三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四,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昆政发。1999,4号,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