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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申请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二。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三。从事拆迁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的证明,四.初级以上建筑工程.房地产评估或经济专业,财务专业等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的证明。五 经营负责人聘任证明文件.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等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六 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承揽业务与其拆迁技术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内向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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