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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申报表。二、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三、从事拆迁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的证明。四 初级以上建筑工程 房地产评估或经济专业,财务专业等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的证明、五 经营负责人聘任证明文件、工程技术 经济管理 财务等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第七条。房屋拆迁单位承揽业务与其拆迁技术能力相适应。具体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八条.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内向拆迁管理部门重新申请拆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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