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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拆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拆迁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培训,具体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拆迁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屋拆迁单位工作。拆迁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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