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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八条。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拆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的拆迁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培训。具体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拆迁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屋拆迁单位工作、拆迁单位应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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