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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管理,房屋拆除工程不适用于本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办理、第三条.铜陵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单位。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得作为从事房屋拆除工程的资质凭证。第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人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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