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各项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二,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 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三,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 四,易燃易爆,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第三十七条、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 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走廊,二 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 组团隔离带用地.其他城市发展备用地、三.其他城市用地.海岸线.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 必须同时建设自用的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设单位还必须同时建设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或建成区进行建设的 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 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产生压力的地段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建设为公众服务的各种配套设施的项目和数量.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确定。第三十九条 旧区改建应以完善市政 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的建设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市容市貌。旧区改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 禁止零星插建,旧区改建应按规划有步骤地疏散工业企业,对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工业企业 应及时调整规划,并限期搬迁,第四十条,下列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持市规划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计划立项。一,大型或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二 危险品库场、三,其他指定建设项目,第四十一条 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为。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并按规定附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文件、图纸等资料。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审议 在40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同意的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答复。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地区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 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 按法定程序审批,获得批准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第四十六条 除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外。严格控制城市临时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条,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依法取得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 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放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使用期满.用地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用地者必须服从并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用地者有权获得不高于其所交土地使用费百分之五十的补偿、临时建设用地只能修建层数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