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七十三条.因违法建设而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及赔偿责任,因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 并处单项工程违法部分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建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四条,对违法临时建筑,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二,擅自改变原申请用途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三 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补办手续、限期使用,并处罚款,如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如属非商业用途。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产权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影响规划的 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 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通知后继续施工的 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逾期仍不停止施工的、可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第七十九条,对违法建设的投资单位 施工单位及进行违法设计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违法所得。第八十条。违反法定图则的审批一律无效,占用的土地一律限期退回、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拆除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无权审批,越权审批及其他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而违法审批的 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审批的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批机关违法审批的,应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第八十一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对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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