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设计,第二十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第三十条,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 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 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重点地段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第三十一条,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五,生活性海岸线.六。重点旅游区。第三十二条、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 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第三十三条,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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