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设计 第二十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第三十条。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则、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重点地段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 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第三十一条 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 广场及步行街,五、生活性海岸线,六、重点旅游区,第三十二条,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 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第三十三条.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 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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