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设计.第二十九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第三十条、整体城市设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 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进行、并作为各规划的组成部分,局部城市设计应结合法定图则 详细蓝图的编制进行,是详细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重点地段应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其他地段在编制法定图则时。应当进行局部城市设计 第三十一条、以下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中心,各区中心 各建制镇商业文化中心,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五。生活性海岸线。六.重点旅游区。第三十二条.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方面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第三十三条.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 随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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