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用户,应当在接到用户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第三十条.用户需要变更名称 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当向燃气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办理.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逾期未缴纳气费的.对生产经营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每日3 计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燃气企业有权停止供气。第三十二条、用户使用的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热水器的安装 拆除,改装,供生产经营使用的燃气用具的安装.维修 拆移,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燃气.第三十五条.用户可以就燃气企业的收费和服务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及时查处.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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