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九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 燃气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用户 应当在接到用户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五日内办理开户手续,第三十条、用户需要变更名称 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时 应当向燃气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燃气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办理,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逾期未缴纳气费的,对生产经营用户按每日1,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每日3,计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燃气企业有权停止供气.第三十二条,用户使用的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三条、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拆除 改装 供生产经营使用的燃气用具的安装,维修,拆移 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 改装.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转卖或盗用燃气,第三十五条 用户可以就燃气企业的收费和服务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及时查处.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查处情况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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