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燃气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编制,编制时应当征求公安消防、劳动,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燃气建设规划,第八条 燃气场站。码头 输配设施的选址和方案设计。必须报主管部门以及规划 劳动、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审查批准,瓶装燃气供应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规划,并经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向主管部门注册 并持有燃气工程专业资质证书 从事燃气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机构确认的相应资格、安装燃气压力容器的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持有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施工 由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没有燃气管道的现有高层建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和燃气企业限期改造、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 码头 市政管道.庭院管网,室内管道。临时瓶组供气站等工程竣工后,应当由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劳动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燃气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多渠道筹措.燃气市政管道和与该管道连接的供气站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市政设施预算。由政府投资建设。燃气场站、码头的建设资金由燃气企业自行筹措.庭院管网 室内管道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预算、第十五条 供气设备及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 交由燃气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换设备的费用.由使用燃气的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负担,其他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换设备的费用 由燃气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