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证体系.第三十七条,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保证用气安全,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必须对燃气管道和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每年检查一次,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第三十九条,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 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第四十条、禁止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之前 必须书面通知燃气企业、由燃气企业派人现场监督指导施工.需要拆除 迁移供气设施的。必须先到燃气企业办理手续。缴纳拆迁费用.由燃气企业组织拆迁.第四十二条,燃气贮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登记、领取使用证,并定期送交检验 其安全附件定期送交校验 第四十三条 燃气钢瓶应当定期送交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钢瓶.第四十四条。禁止钢瓶超量充装 禁止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第四十五条。禁止进行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燃气贮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取得动火证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事燃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领取准运证后方可运输。第四十八条、未经燃气企业同意,禁止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但消防等紧急情况除外。第四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禁止使用瓶装燃气。第五十条、公共建筑类用户,工业用户及住宅区管理处,应当指定专人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负责本单位供气系统的管理和监护、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燃气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修 第五十二条,燃气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的抢修队伍、配备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第五十三条,专业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 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但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及处理善后事宜,第五十四条、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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