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有关燃气工程建设规定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收缴非法经营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进行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经营场所或其他重大事项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供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逾期未纠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停气 降压,未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气四十八小时以上。未采取措施 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充装燃气与标称重量不相符的 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价格资料.擅自加价,提价的。由价格行政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安装 拆除,改装管道设施或者燃气用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除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通知燃气企业而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设施损毁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燃气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运行,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或超量充装钢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无准运证运输燃气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 由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延误抢修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处罚机关应当全额上交市财政,第七十六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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