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有关燃气工程建设规定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燃气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收缴非法经营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涂改 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进行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经营场所或其他重大事项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供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逾期未纠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顿,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停气.降压。未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气四十八小时以上。未采取措施 造成他人损失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充装燃气与标称重量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 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价格资料 擅自加价、提价的,由价格行政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安装,拆除 改装管道设施或者燃气用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通知燃气企业而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设施损毁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燃气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运行、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或超量充装钢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 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无准运证运输燃气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延误抢修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处罚机关应当全额上交市财政。第七十六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