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罚,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燃气工程建设规定的 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经营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收缴非法经营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涂改、出租 出借、转让或者出卖燃气经营资质证书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进行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经营场所或其他重大事项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供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对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逾期未纠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顿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燃气企业停气、降压 未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停气四十八小时以上 未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处以三万元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充装燃气与标称重量不相符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未取得经营资质证书的经营者提供气源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价格资料,擅自加价.提价的。由价格行政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擅自安装.拆除。改装管道设施或者燃气用具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通知燃气企业而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燃气设施损毁的、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燃气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运行、未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使用不合格钢瓶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或超量充装钢瓶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进行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火作业.无准运证运输燃气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未及时抢修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延误抢修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处罚机关应当全额上交市财政.第七十六条 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