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并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禁止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第二十四条 建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 勘察、设计图纸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名 经校对,审核 审定人签字,加盖出图章,才能对外提交 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 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出图章,图签,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技术标准 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规定、二,真实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三.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 细部节点清楚 标注说明清晰,完整。四.设计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等 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 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报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规定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并参加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 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节,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接工程,并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越级承包工程,第二十九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以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标准。规范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材料员,质量检查员和技术工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禁止使用未经培训的工人。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质量检查员、测试机构或者测试人员.任何人不得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三条.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按规定送具有技术资质证的试验室检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进口建筑材料 构配件.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必须经过材料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理人员联合验收。无统一验收标准的,应当进行实验比选、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注明工程名称 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日期。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信息库。并配备专职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永久性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在保修期内定期回访用户.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及时返修,第三节.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生产和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第三十九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设备 建立质量检查,测试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无力设置测试机构的 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测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 第四十条、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和供应用户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质量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的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供应合同规定的要求,二,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规格 型号 性能、生产日期,保存期,检查编号、厂名,地址、电话以及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四。设备、包括仪表 仪器.应当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须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 应当有许可证或者质量认证的编号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