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一节。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一个单体工程需要几个设计或者施工单位承包的。应当明确总承包单位、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申办开工许可证。并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依合同规定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提供条件、因建设单位的原因导致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第十七条,房屋建设开发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其出售的房屋.应当符合使用要求.提供有关使用,保养和维护的说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保修期内负责维修。第二节。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监理范围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承担监理业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禁止无证或者越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是受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上述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不得与上述单位有隶属关系,监理人员不得与受监理工程的施工 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派出与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内容主要包括,一,对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以及业范围进行核查、二 核查勘察,设计文件,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三,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四.检查施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监督施工单位按图纸施工、检查施工行为.五.负责组织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会签、以及隐蔽工程等项目的验收会签.六。组织工程竣工初验。七 督促工程保修与回访,八,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 有权随时进行检测,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者报告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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