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 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 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特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 建设监理 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应当予以奖励。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对全市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对区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第六条、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 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 或者向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负责处理.第七条 主管部门以及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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