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 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第五十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 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 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 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四 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 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