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 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 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 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