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第五十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 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 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 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三。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 四、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五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 四 项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