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未申办安全受监登记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已完成工程造价百分之二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直至整改合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相邻建筑物和设施损毁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计文件不符合施工作业安全要求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可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核减其设计范围。降低设计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格证书,第五十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开工前不申请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章施工或者施工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向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一至三天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将施工场地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 三十七、三十八 三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可继续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处罚.一,发生重伤一至二人的施工事故的 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三至五天,二、发生四级重大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三十日至六十日,三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七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并可依法核减企业经营范围,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四 一年内多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十天。暂扣承建资格证书六十日至九十日。五、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本条第,四 项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主管部门或者安监机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市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应当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