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 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项职责 第十条,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 二 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 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 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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