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 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 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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