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 一 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二,对施工企业的设立 年审和晋 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 三 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 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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