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五 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 二,五、七。项职责、第十条,安监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考评。二 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四.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六。市、区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市安监机构对区安监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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