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 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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