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四十二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 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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