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 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五条.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 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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