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 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 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三级重大事故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五条。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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