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 二,三。四级,第四十二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 并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单位。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第四十三条、市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全管理机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三级重大事故.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对四级重大事故。由市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五条、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六条。重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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