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测绘。市政设施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并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第三十三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 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给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单位建立各自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时效性负责。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明该施工范围的城市地下管线情况,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