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 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 加强监督和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 测绘。市政设施,公安 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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