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 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 含附属设施 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 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 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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