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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 热力 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 不适用本条例 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企业主体 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 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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