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 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 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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