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本市上城区 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 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 测绘。市政设施,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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