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 下城区 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 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 市政设施 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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