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整合和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有序进行和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增强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第三条,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 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 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所有的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测绘 市政设施 公安,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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