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所需的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互相衔接,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专项计划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部门、拟定次年的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并通知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制定本单位次年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系统运行需求.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共同沟技术,管线共同沟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管线共同沟应当有偿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本条例所称管线共同沟包含 走入式管廊。和,非走入式管沟,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 第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服从城市道路建设进度需要。第十六条.建设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者施工许可手续期间。应当将办理许可手续的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管线建设单位,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开挖前放好灰线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方可开挖施工,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 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二条、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测量成果应当包括1 500带状城市地形图,管线图和成果表,第二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第二十五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含竣工测量成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二十七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未建档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测定未建档管线的坐标 标高.走向和尺寸等信息.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测量工作或拒不履行测量义务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代为测量 测量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第三十条。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 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