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 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 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 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