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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 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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