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 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