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 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