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 二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 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