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