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 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 徇私枉法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