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 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