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