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 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