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 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 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第四十六条 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 以权谋私 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