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 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 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