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 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 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六 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