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 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 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第四十六条,依法作出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许可申请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四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其他违法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