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在其方案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 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 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第三十一条,申请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 初步设计审批申报表 二、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附图,三,工程勘察报告及其质量审查合格意见,四,初步设计文件.五.勘察、设计合同。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涉及高切坡,深开挖的项目,还应提交可行性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步设计审批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含并联审批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设计 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四条.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工程勘察报告.三,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采用的国外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应当进行模型抗震性能实验研究的 还应提供抗震实验研究报告 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将申请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核发核准通知书,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 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 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九条 市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的技术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