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文件编制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审批文件、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六,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交通 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批准的专业规划为依据,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准确.真实.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一般按选址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地质情况.工程结构简单的、可以适当合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或采用国际,国外标准,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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