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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在本市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执业资格证 三.劳动合同。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注册的 还应提供原注册执业专用章.注册期满继续注册的,还应提供注册期内工作业绩情况和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 核发注册证书。注册执业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依法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按有关规定转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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