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第十五条、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 一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二。市重点建设工程。第十六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发包的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发包,一,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的.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若采用公开招标发包。将影响建设工程实施时机的、采用邀请招标发包的。应当保证有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单位.第十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 设计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三。应当招标发包,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1。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涉及国家安全。秘密 应急,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的.4 技术特别复杂或专业性特别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5.改建,扩建工程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第十八条、应当招标发包申请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发包申请邀请招标发包的 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和发包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发包方式核准申请表或招标方式核准申请书。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招标方式和发包方式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全部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发包方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招标情况书面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 水利.发展改革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组建并予以公示。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第二十三条、承包方不得转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主体工程以外的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分包方不得再行分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承包方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分包方对分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承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发包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