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 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市。区县 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 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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