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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 保证勘察 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市.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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