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养护,管理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二,损毁 盗伐公路路树的。三 停车不当,堵塞交通 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 过路费的、五.拖欠、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 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七、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 情节轻微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 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