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二。损毁 盗伐公路路树的。三.停车不当、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 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五。拖欠,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 七.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 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 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