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 二,损毁,盗伐公路路树的,三.停车不当。堵塞交通 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五。拖欠.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 七 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 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