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 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二。损毁,盗伐公路路树的,三,停车不当、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 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五.拖欠。偷漏 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 六 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七,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 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 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