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养护 管理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二.损毁。盗伐公路路树的.三.停车不当,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 五,拖欠 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 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七.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 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 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