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公路的修建 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 二 损毁、盗伐公路路树的.三,停车不当 堵塞交通、不听劝阻的。四。擅自在公路上拦路设卡,借故向过往车辆、行人索取过桥。过路费的 五.拖欠。偷漏.拒交公路养路费和伪造养路费票证的。六。殴打路政管理人员和养路费征收人员或无理取闹、妨碍执行任务的 七 其他有害于公路管理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的 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赔偿费交受损失的单位.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罚不服 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执行,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 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