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路公安机构,负责路政和公路治安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搭棚建房、砌墙夹障,摆摊售货、开办集市,打场晒粮、沤粪积肥.筑埂叠坝,挖土制坯 开沟引水,种植农作物,放养禽畜.堆放杂物。倾倒垃圾以及其他有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公路用地上已有的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 限期迁出。保证公路畅通,在公路沿线采石.伐木、施工 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妨碍公路畅通和危及行车、行人安全 第二十三条。禁止动用 损坏和涂改公路标号志.测桩,界碑。护栏。路用材料 机械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二十四条。禁止各种未挂胶皮的履带车在县级以上的公路路面上行驶,农用履带拖拉机需要跨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损毁公路 桥梁的 由使用车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复或者补偿,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滥挖沙石,筑坝拦水。进行水下爆破。倾倒残土垃圾 禁止在公路隧道的上方及洞口两侧各一百米内挖土和在二百米内开山采石,第二十六条.跨.穿,越公路修建铁路,渡槽、增设道口或在公路和公路用地上埋设管线.电杆,利用边沟灌溉,排水。应事先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损坏公路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补偿。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 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八条.公路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标志和安全设施 对特殊路段的过往车辆可采取限速、限重,限宽 限高,限长、限车辆种类或分道行驶,便道绕行。雨天停驶 临时停渡等管理措施。以保证行车安全,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穿越集镇。村屯的各级公路、应采取措施加强路政.治安管理、保证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