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业经2018年9月1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唐一军,2018年9月23日。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数据传输与处理和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第四条 地震预警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第五条、省 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政府应当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地震预警重大问题,提高地震预警能力 第六条。省。市.县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预警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新闻出版广电.气象和通信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第七条,地震预警系统的设计,建设 运行,采用的软件和设备以及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地震预警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和促进地震预警先进技术的应用,引导科研机构 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地震预警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及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第十一条,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枢纽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大型水库,输油输气管道干线,站、电信通信,大型燃气生产企业、大型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建设工程。和核电站、核设施工程,大中型危险品生产存储建筑及管道输送设施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装置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为本单位内部服务的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并负责运行和维护,第十二条、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终止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其纳入全省地震预警系统、第十三条 地震预警系统正式运行前,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试运行,第十四条。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第十五条、广播 电视.互联网,通信以及其他有关媒体应当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工作.建立自动播发机制,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第十六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第十七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地震预警应急预案.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行业规定和技术规范立即进行处置,第十八条 市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 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第十九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 协助 督促学校.医院等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地震预警应急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和地震预警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预警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二十条。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地震预警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采用的软件和设备以及地震预警信息发布等相关技术及应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二、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建立地震预警应急处置设施的 三.专用地震预警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终止未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四,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未经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足一年的 第二十一条,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地震预警信息播发单位未按规定播发地震预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 毁损.拆除 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的,二,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地震预警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给地震预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